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8月21日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