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並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未約定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到期日起算。從而聲請人自僅得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故本件聲請,除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鄭銘仁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成在┌──────────────────────────────────────────┐│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2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甲○○│89年6月21日│385,000│91年02月01日│91年02月01日│TH086653││││(聲請人誤載為││││││││89年6月29日)│││││├─┼────┼───────┼─────┼──────┼──────┼───────┤│2│甲○○│95年1月26日│500,000│96年01月26日│96年01月26日│TH08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