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之2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4年度親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另惟聲請人所聲請之請假少領支薪費用新臺幣3,336元部分,並非法律所指訴訟費用部分,該部分請求於法無據,當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鴻璋┌──────────────────────────────┐│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第一審特別│20,000│││代理人費用│││├───────┼─────────┼────────────┤│合計│21,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