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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