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鄧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樹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鄧樹已於民國23年間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