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成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31號),裁定如下:
主文王成輔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詐欺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為6月有期徒刑;而編號2,兩罪,曾經定執行刑,減除5月有期徒刑;編號2之罪,受刑人上訴於本院,經合法傳喚卻未到庭,經一造辯論,判決上訴駁回等司法勞費,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雷淑雯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