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曹鳳玉
江紫緹 劉桂芳
畢慧翠
洪秋香 林佩玲 鄒永顯 劉涵娜 洪慧茹 葉瑞煜
賈玉鳳 陳建昇 高淙淇 廖進財
陳三鎮 被告 劉冠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