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高禎吟
吳羿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附民被告 黃美珠 上列被告黃美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