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3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參包(驗餘淨重肆佰肆拾柒點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臺北關松山分關於民國10
2年3月3日執行郵件檢查時,查獲寄自美國之郵件內含有大麻煙草3包(收件人 王雅婷 ,收件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之1,寄件人:MinWu,寄件地址242811thAVEOaklandCA94606U.S.A.),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會同臺北郵局郵務員至上開郵件收件地址投遞無人應門收件,另撥打該郵件上所載收件人「王雅婷」之行動電話門號,接聽該電話者,亦否認其係「王雅婷」,是上開大麻煙草3包均屬無主物,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3袋,均係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無主之煙草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總淨重447.81公克,驗餘淨重447.47公克)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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