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 詹宇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易晋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
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登記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具狀補正敘明關於聲請人提出之票據金額新臺幣4,700,00
0元之本票,聲請人是否業已向發票人即債務人李易晋、陳秀月提示該票據請求付款?如有,提示日為何日?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