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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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振文 被告 許志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0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志新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105年度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