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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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鐘妙音
孫瑞祥 被告 陳勁緯
勝祺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彥達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勁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