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振彬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全部坦承犯行,家中尚有雙親均因開刀需人照料,且只想多賺點錢給家裡,並無逃亡的想法,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106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固以上開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係涉及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高達16件,經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本件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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