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兩造當事人應親自到庭。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