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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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昆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9,241元,應繳裁判費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3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