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蘇愛珠 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告 蔡清華
鮑建信 劉慶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命被告刊登起訴狀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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