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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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106年度審易字第91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淑琴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91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告訴人 吳冠宏 聲請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