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陳胤文 原告與被告海豚房屋即中信房屋士林捷運加盟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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