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99號聲請人 薛湧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薛 李淑 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 薛李淑 之子女,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查,本件聲請人之母薛李淑並未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薛李淑既未死亡,則無繼承權發生可言,故聲請人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