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益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洗錢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37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
法官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