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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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益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洗錢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37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

法官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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