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告 洪錦
被告 洪瑞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2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16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25號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