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淑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啓鴻 律師(即 黃煥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黃煥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違約金按本金每百元每日新臺幣壹角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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