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4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5年10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96年│96年8月27日│││制條例第10│8月,減││度上易字第1353號││││條第2項之│為有期徒││判決││││施用第2級│刑4月││││││毒品罪│││││├─┼─────┼────┼──────┼────────┼──────┤││刑法第28條│有期徒刑│96年3月17日│本院96年度審易字│96年10月15日││2│、第321條│8月,減││第186號判決││││第1項第3款│為有期徒││││││之共同攜帶│刑4月││││││兇器竊盜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2月11日│本院96年度審訴字│96年10月29日│││制條例第10│10月,減│回溯26小時內│第190號判決│││3│條第1項之│為有期徒│某時│││││施用第1級│刑5月││││││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2月10日│同上│同上│││制條例第10│9月,減│││││4│條第2項之│為有期徒││││││施用第2級│刑4月又││││││毒品罪│15日││││├─┼─────┼────┼──────┼────────┼──────┤││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7月7日│本院96年度審訴字│97年5月12日│││制條例第10│10月││第1529號判決│││5│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6年7月9日│同上│同上│││制條例第10│8月│││││6│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貪污治罪條│有期徒刑│96年2月2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8年1月12日│││例第11條之│10月,減││1676號判決││││不具公務員│為有期徒│││││7│身份,對於│刑5月││││││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