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9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珍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同法第53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012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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