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 趙孝東 上列原告與 黃秀鳳 即輪泰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