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告THEBESTWORLDWIDELTD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前二人 黃文仁 法定代理人被告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毓芸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參拾捌萬零參佰壹拾肆點柒參元,折合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玖萬肆佰貳拾陸元(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6年3月30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買入匯率29.95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