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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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禎 上列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欣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秉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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