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0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00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瑋馨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9932號債權憑證以戴瑋馨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另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狀上所載內容,其係以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標的。惟查,該第三人之設址為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