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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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基隆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簡建輝 上列原告對被告 沈臺隆 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561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4,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