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薛雅心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薛雅心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免責事件,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並已核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記載該裁定於112年4月6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