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瑞騰林毅儒 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 法扶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雲林縣臺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219-221頁),惟因記載民間債權人瑞龍工程有限公司(債權新台幣【下同】73萬元)、 徐素娥 (債權50萬元)、 林素美 (債權25萬元)、 林竹松 (債權16萬元)以及 徐麒惠 (債權150萬元),合計債權額314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務人並未補正民間債權人之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另依債務人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帳戶網路交易紀錄查詢(本院卷第129-154頁)顯示聲請更生前2年內約有117筆款項存入,其中110年8月計102,000元、9月計87,000元、10月計15,000元、11月計91,500元、12月計178,000元、111年1月計59,000元、2月計77,000元、4月計45,000元、5月計235,900元、7月計39,000元、8月計211,159元、9月計467,699元、10月計282,099元、11月計477,689元、12月計408,004元、112年1月計179,201元、2月計174,486元,3月計45,984元、4月計8,000元、5月計60,000元、6月計251,529元,共計3,495,250元(僅3筆轉帳、1筆卡片轉入、10筆匯款及1筆代付年金可得知其來源),惟債務人於本院112年11月28日行調查程序時卻僅陳稱「有些跟融資公司借貸,有些跟朋友借,我都是借了就馬上支出掉了,沒有憑證,都是口頭上說的。」云云(本院卷第246頁)。
再者,債務人臺灣銀行大里分行存簿交易紀錄(本院卷第154-156頁)顯示於111年間有2筆「 方嘉宏 」匯款計35,000元、2筆「 林春泰 借錢」匯款計100,000元及1筆「 林慶彰 」匯款50,000元,合計185,000元,均非債權人清冊所載民間債權人,經本院詢問後,債務人始稱「這本本子有借給我親叔叔,他信用破產所以沒有用他自己的。」等語(本院卷第246頁)。是債務人既有上開未據實說明其財產變動狀況之情,且迄今猶未補正民間債權人及所欠債務關係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事由,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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