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毀棄損壞及恐嚇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3日│106年8月29日│106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700號│第23303號│第251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190│106年度易字第3911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4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190│106年度易字第3911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6日│107年4月23日│107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655號(已執畢)│第6757號│第12975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刑期108年6月23日至108年8月31日)│└────────┴────────────────────────────────┘┌────────┬──────────┬──────────┬──────────┐│編號│4│5│(欄位空白)│├────────┼──────────┼──────────┤││罪名│恐嚇│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3日│106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159號│第2907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107年度簡字第1010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8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107年度簡字第1010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30日│107年9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75號│第15096號(刑期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刑期108年6│││││月23日至10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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