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白明浩
被 告 張東仁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查報本件三紙支票之提示日期,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26號
原 告 白明浩
被 告 張東仁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查報本件三紙支票之提示日期,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