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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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莊育仁 ( 莊家騏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扶助律師被告 楊美錢 即通融當鋪訴訟代理人 陳泊甫 追加被告 張城 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9日部分一造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所述事項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1年7月8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請確認①原告主張被告楊美錢即通融當鋪、 張城加 就本件損害
賠償責任係連帶或不真正連帶關係?及②原告請求被告楊美錢即通融當鋪、張城加給付之罰鍰、ETC通行費之金額。㈡請原告速查明前開事項,如有證據或相關裁判實例,應一併
提出;如欲變更或更正訴之聲明,請確認欲主張之聲明方式及請求權基礎後,具狀陳明變更或更正之處,繕本逕送對造。
㈢被告請於收到原告前開陳明之事項後速具狀表示意見,如有爭執,應依並敘明理由以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