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宋衣涵宋羽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宋衣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2日止累計13,59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37元為消費款;65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937元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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