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015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告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3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且在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對原告主張復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9頁),雖稱一時無工作並非不願償還等語,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