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01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廖亭羽

被告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93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且在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對原告主張復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9頁),雖稱一時無工作並非不願償還等語,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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