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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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385號債權人弘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江美寶 、 詹鎮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詹鎮懋即鎮懋保修廠96年5月購買汽車材料釋明資料
。㈡提出積欠282133元貨款之釋明資料(不是借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出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