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377號債權人 古秋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居雄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支付34萬股款與還款9萬元相關釋明文件(如存摺或匯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