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蕭萬成
被 告 楊若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下午3時2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裕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蕭萬成
被 告 楊若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下午3時2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