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告代號0000甲000000(詳卷)原告暨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甲000000B(詳卷)被告代號0000甲000000D(詳卷)
代號0000甲000000D之父(詳卷)代號0000甲000000D之母(詳卷)代號0000甲000000C(詳卷)代號0000甲000000C之父(詳卷)代號0000甲000000C之母(詳卷)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代號0000甲000000D、0000甲000000C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