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楊孟珠 被告 顏燕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8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時瑋辰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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