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旺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家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凱鑫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