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雯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90號、2091號、22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鄭雯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雯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外,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之附表部分更正及補充17處如下:
㈠附表編號1之「地點」、「竊得之物」欄更正:中山路「234」號;序號00000000000000「12」。
㈡附表編號2之「地點」欄更正:中「西」區。
㈢附表編號4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價值15000元」。
㈣附表編號5之「地點」欄更正:「S&A」服飾店。
㈤附表編號9之「竊得之物」欄更正:序號「000000000000000」。
㈥附表編號10之「竊得之物」欄更正、補充:「廠牌SAMSUNGI9000、序號000000000000000,價值7000元」。
㈦附表編號11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價值20000元」。
㈧附表編號13之「時間」欄更正:晚上9時「05」分。
㈨附表編號14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黃「健」賢。
㈩附表編號17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呂「孟」蓉。
附表編號22之「時間」欄更正:8月「10」日。
附表編號23之「地點」欄更正: 愛沐緹 美甲「美」睫沙龍店。
附表編號24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序號000000000000000」。
附表編號26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蘇」玉燕。
附表編號28之「時間」欄更正:101年8月「15」日「16-18」時許。
附表編號32之「竊得之物」欄更正:序號00000000000000「2」、價值「21000」元。
附表編號33之「地點」欄更正:伊「芙」服飾店。
三、核被告鄭雯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3件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所犯,顯係分別起意,應分論併罰之。查被告前因竊盜、侵入住宅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82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0年11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查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佈,同年月25日施行,而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所宣告之刑並無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竟仍不知悔改,再屢犯本件多達三十三次之竊盜犯行,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且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非無相當危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時所採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僅為國中肆業、職業工、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之物、價值│宣告刑││號││││(新台幣)││├─┼─────┼────────┼───┼────────┼───────┤│1│101年7月15│臺南市新化區中山│ 董孟純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1時│路234號服飾店││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12分許│││號GT-N7000、│肆月,如易科罰││││││GALAXYNOTE、序│金,以新臺幣壹││││││號00000000000000│仟元折算壹日。││││││2,價值21000元)││├─┼─────┼────────┼───┼────────┼───────┤│2│101年6月25│臺南市中西區成功│ 王韻絜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1時│路89號「臺灣烏克││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45分許│麗麗」樂器店││號GALAXYS2、序│參月,如易科罰││││││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68,價值12000元│仟元折算壹日。││││││)││├─┼─────┼────────┼───┼────────┼───────┤│3│101年6月26│臺南市中西區西門│ 李姿瑩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4時│路二段37號「朵麗││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許│絲內衣店」││號GALAXYS2、序│參月,如易科罰││││││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1,價值1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4│101年6月27│臺南市○區○○路│ 吳佩璇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7時│272號「優嘉珠心││廠牌IPHONE4、序│犯,處有期徒刑│││25分許│算補習班」││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9,價值15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年6月30│臺南市中西區民權│ 李靜宜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3時│路一段208號「S&A││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49分許│服飾店」││號N7000、序號352│參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價│金,以新臺幣壹││││││值16000元)│仟元折算壹日。│├─┼─────┼────────┼───┼────────┼───────┤│6│101年7月2│臺南市○區○○路│ 武琪雯 │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8時│619號「e33服飾店││廠牌、序號355430│犯,處有期徒刑│││20分許│」││000000000,價值│參月,如易科罰││││││75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1年7月8│臺南市中西區衛民│ 陳巧臻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10時│街63號「白色轉角││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25分│服飾店」││號S2、序號359959│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價值│金,以新臺幣壹││││││2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8│101年7月14│臺南市○區○○路│ 王莞婷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9時│509號「米娜服飾││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55分許│店」││號ACE5830I、序號│參月,如易科罰││││││不詳,價值10000│金,以新臺幣壹││││││元)│仟元折算壹日。│├─┼─────┼────────┼───┼────────┼───────┤│9│101年7月16│臺南市○區○○路│ 施文玉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8時│8號「墨將刺青店││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33分許│」││號S2、序號359959│參月,如易科罰││││││000000000,價值│金,以新臺幣壹││││││15000元)│仟元折算壹日。│├─┼─────┼────────┼───┼────────┼───────┤│10│101年7月18│臺南市○區○○路│ 林小珊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中午12時│一段290號「金銀││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許│島服飾店」││號I9000、序號│參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價值7000元)│仟元折算壹日。│├─┼─────┼────────┼───┼────────┼───────┤│11│101年7月19│高雄市岡山區維新│ 鍾沂臻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5時│路130號「衣谷服││廠牌IPHONE4、序│犯,處有期徒刑│││10分許│飾店」││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6,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1年8月4│高雄市橋頭區橋南│ 林淑玲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8時│路117號「貝拉││廠牌IPHONE、序號│犯,處有期徒刑│││許│服飾店」││0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價值21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1年8月5│高雄市岡山區平和│ 黃靖雯 │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9時│路14號「KING服飾││廠牌、序號358000│犯,處有期徒刑│││05分許│店」││000000000,價值│參月,如易科罰││││││13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1年8月8│高雄市路竹區大社│ 黃健賢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9時│路37號「 德恩堂 眼││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52分許│鏡」││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0,價值218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1年8月16│高雄市鼓山區慶豐│ 陳妍伶 │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3時│街88號「衣伶衣服││廠牌、序號355430│犯,處有期徒刑│││26分許│飾店」││000000000、價值│參月,如易科罰││││││749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1年8月20│高雄市小港區漢民│ 梁國鉅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5時│路363號「良視眼││廠牌IPHONE4、序│犯,處有期徒刑│││14分許│鏡」││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96,價值20000萬│金,以新臺幣壹││││││元)│仟元折算壹日。│├─┼─────┼────────┼───┼────────┼───────┤│17│101年9月27│臺南市中西區國華│ 呂孟蓉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1時│街三段26號B15「││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30分許│優的美集創意坊」││號GALAXYS2、序│參月,如易科罰││││││號不詳,價值1000│金,以新臺幣壹││││││0元)│仟元折算壹日。│├─┼─────┼────────┼───┼────────┼───────┤│18│101年10月│臺南市○區○○路│陳玟君│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17日下午4│76號之7「VIVIS服││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時│飾店」││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1,價值22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1年11月6│臺南市中西區青年│ 黃雯苓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上午10時│路177號「MITINA││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35分許│服飾店」││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9,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1年12月6│臺南市 安平區平通楊美鳳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9時│路471號「衣媚兒││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許│服飾店」││號GT-N7000、序號│參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價值15000元)│仟元折算壹日。│├─┼─────┼────────┼───┼────────┼───────┤│21│101年6月30│臺南市○區○○路│ 吳美賢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9時│三段253號「山朵││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45分許│左伊服飾店」││號S2、序號358537│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價值│金,以新臺幣壹││││││2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22│101年8月10│高雄市前鎮區 瑞隆簡汝年 │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3時│路547號「SP服飾││廠牌、內碼A10000│犯,處有期徒刑│││30分許│店」││23FF1DC6、價值50│參月,如易科罰││││││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101年10月│臺南市仁德區二仁│ 藍靖雅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24日晚上6│路一段211之8號「││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時許│愛沐緹美甲美睫沙││號GALAXYS2、序│參月,如易科罰││││龍店」││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0,價值15000元)│仟元折算壹日。│├─┼─────┼────────┼───┼────────┼───────┤│24│101年11月│高雄市路竹區中興│ 黃膺霏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14日晚上6│路289號「TRIANGL││SAMSUNG廠牌,序│犯,處有期徒刑│││時許│E服飾店」││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0,價值22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01年12月3│臺南市安平區安平│ 林維玲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2時│路550巷13號「靚││廠牌IPHONE4、序│犯,處有期徒刑│││14分許│眼美睫美甲沙龍店││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8,價值15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1年9月8│高雄市大社區中山│ 蘇玉燕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4時│路341號服飾店││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30分許│││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0,價值28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01年8月3│高雄市仁武區中正│ 顏巧如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晚上7時│路144號「時尚流││SAMSUNG廠牌,序│犯,處有期徒刑│││許│行時代少淑女服飾││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店」││1、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101年8月15│高雄市苓雅區 林德葉恩禔 │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日16-18時│街26巷4號「 妙軒 ││廠牌、型號Desire│犯,處有期徒刑│││許│美學工坊」││HDA9191、序號356│參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價│金,以新臺幣壹││││││值1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29│101年6月1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 李麗娟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3時│路557號1樓「小女││廠牌NOKIAN8、序│犯,處有期徒刑│││30分許│人的天空服飾店」││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3,價值13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101年10月│臺南市中西區五妃│ 蘇俊銘 │現金約1000餘元│鄭雯萍竊盜,累│││19日晚上6│街100號「 黑桃皇 │││犯,處有期徒刑│││時許│后服飾店」│││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1年10月│臺南市中西區南門│ 楊雅萍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26日晚上8│路217號「Crystal││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時55分許│水晶私衣服飾店」││號GALAXYS2、序│參月,如易科罰││││││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4,價值1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32│101年11月2│臺南市中西區五│ 葉依琳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日下午5時│妃街332號「CHERR││廠牌IPHONE4、序│犯,處有期徒刑│││30分許│YCHU服飾店」││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2,價值21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101年11月│臺南市中西區南門│ 李淑雅 │行動電話1支(│鄭雯萍竊盜,累│││27日晚上6│路46之5號「 伊芙 ││SAMSUNG廠牌、型│犯,處有期徒刑│││時許│服飾店」││號GALAXYS3、序│肆月,如易科罰││││││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9,價值20900元)│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被告鄭雯萍歷次竊盜犯行┌─┬───────┬────┬────┬────┬────────────┐│編│犯罪時間│偵查案號│地院案號│終審案號│刑度││號││││││├─┼───────┼────┼────┼────┼────────────┤│01│91年2月12日11│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竊盜,處拘役50日,如易│││時40分許│91年度偵│91年度易│91年度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字第1052│字第494│字第494│││││號│號│號││├─┼───────┼────┼────┼────┼────────────┤│02│95年2月21日13│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時30分許│95年度偵│95年度簡│95年度簡│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字第4047│字第1860│字第1860│均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號│號│號│元折算1日。│├─┼───────┼────┼────┼────┼────────────┤│03│95年7月9日23│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6│││時20分許│95年度│95年度│95年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1000元折算1日。││││10491號│3175號│3175號││├─┼───────┼────┼────┼────┼────────────┤│04│95年12月28日日│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10│││晚上8時20分許│96年度偵│96年度易│96年度易│月。││││字第637│字第116│字第116│││││號│號│號││├─┼───────┼────┼────┼────┼────────────┤│05│①97年7月25日│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下午1時許│97年度偵│97年度│97年度│刑6月;又共同竊盜,累犯│││②97年7月25日│字第│易字第│易字第│,處有期徒刑6月。│││下午2時35分│10859、│1633號│163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許│12857、│││││││12960號││││├─┼───────┼────┼────┼────┼────────────┤│06│99年8月16日下│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午4時許│99年度│99年度│99年度│刑8月;又犯侵入住宅罪,││││營偵字第│易字第│易字第│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1305號│1282號│12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07│101年7月3日晚│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上9時25分許│101年度│101年度│101年度│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速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000元折算1日。││││941號│1557號│1557號││├─┼───────┼────┼────┼────┼────────────┤│08│101年8月11日下│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午5時許│101年度│101年度│101年度│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000元折算1日。││││6967號│1902號│1902號││├─┼───────┼────┼────┼────┼────────────┤│09│①101年06月24│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日晚上6時許│101年度│101年度│101年度│有期徒刑4月。│││②101年06月28│偵字第│訴字第│訴字第│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日晚上7時20│9756號、│1121號│1121號│有期徒刑4月。│││許│第9798號│││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③101年06月28│、第9840│││有期徒刑4月。│││日晚上7時50│號、第│││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許│10333號│││有期徒刑4月。│││④101年07月05│、第│││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日晚上8時55│10334號│││有期徒刑4月。│││許│、第│││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⑤101年07月12│10633號│││有期徒刑4月。│││日晚上7時35│、101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分許│度毒偵字│││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⑥101年07月17│第1710號│││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日上午10時│、第1736│││)│││45分許│號、第│││││││1869號││││├─┼───────┼────┼────┼────┼────────────┤│10│①101年8月1日│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下午4時40分│101年度│101年度│101年度│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許│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②101年8月5日│7098、│2087號│2087號│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晚間7時17分│7101號│││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許││││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01年7月28日18│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時17分許│101年度│101年度│101年度│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偵緝字第│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000元折算1日。││││819號│2309號│2309號││├─┼───────┼────┼────┼────┼────────────┤│12│101年8月9日下│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午5時20分許│101年度│101年度│101年度│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偵緝字第│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000元折算1日。││││1800號│5776號│5776號││├─┼───────┼────┼────┼────┼────────────┤│13│101年7月23日13│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時9分44秒許│101年度│101年度│101年度│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偵字第│易字第│易字第│臺幣1000元折算1日。││││29184號│1287號│1287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171號││││├─┼───────┼────┼────┼────┼────────────┤│14│①101年7月21│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2罪,均累犯,各│││日14時20分許│101年度│102年度│102年度│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②101年7月27│偵緝字第│簡字第│簡字第│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日19時10分許│991號、│109號│109號│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第992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5│101年8月1日19│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時許│101年度│102年度│102年度│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000元折算1日。││││8656號│136號│136號││├─┼───────┼────┼────┼────┼────────────┤│16│①101年8月21│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共2罪,均累犯│││日下午8時45│102年度│102年度│102年度│,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分許│偵字第│簡字第│簡字第│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②101年9月5日│1630號、│569號│569號│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下午3時25分│102年度│││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許│偵緝字第│││幣1000元折算1日。││││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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