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小字第6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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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6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65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79元,利息按附表所示之計算。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
│附表│
├──────┬───────────────────────────┤
│本金│利息│
├──────┼───────────────────────────┤
│3,874元│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
│15,791元│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
├──────┼───────────────────────────┤
│16,711元│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0。│
├──────┼───────────────────────────┤
│4,681元│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3。│
├──────┼───────────────────────────┤
│2,223元│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5。│
├──────┼───────────────────────────┤
│546元│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2。│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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