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210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告 林鴻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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