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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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6號抗告人 盧海俊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承受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楊嵎琇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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