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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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 林振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麗絲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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