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仲信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被告陳仲信年籍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陳仲信年籍欄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誤繕為「Z000000000號」,此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