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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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瑋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4月24日)前所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07年12月1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出具之聲請狀在卷足稽,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執行刑之必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5至7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元折算1日││││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不詳時間至106年11月│106年11月6日││││7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05號│第16507號│字第279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1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4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15日│107年03月28日│107年03月28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1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4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判決││││││├────┼──────────┼──────────┼──────────┤││判決│107年04月24日│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41號│第2922號│第284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7日│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95號│字第312號│字第733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458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3月28日│107年05月03日│107年08月23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458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60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01日│107年06月05日│107年0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49號│第3874號│第5878號│└────────┴──────────┴──────────┴──────────┘┌────────┬──────────┬──────────┬──────────┐│編號│7│││├────────┼──────────┼──────────┼──────────┤│罪名│妨害公務│││├────────┼──────────┼──────────┼──────────┤││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24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13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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