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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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陳奎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俊 、 王金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慶俊、王金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文玲